章    程

 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 

第一条   名称:邯郸市工业经济联合会(邯郸市经济团体联合会),简称邯郸市工经联(经团联),英文名称: Handan  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缩写为HDFIE(Handan Federation of Economics Organizations缩写为HDFEO)。

第二条   邯郸市工业经济联合会(邯郸市经济团体联合会)是在中共邯郸市委、邯郸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(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)指导下的群众团体,是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,由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和指导。本会由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、企业、县级工经联(经团联)、科研单位、大中专院校、工业经济研究团体、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及经济界知名人士自愿联合组成。

第三条   邯郸市工业经济联合会(邯郸市经济团体联合会)的宗旨是履行职责、服务社会、创新发展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;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;坚持服务为本,竭诚为政府及其部门、会员企业及行业协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;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,认真履行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责,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、发展与建设;坚持深入实际,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,为政府及其部门调控经济运行提供决策依据;坚持创新发展,进一步解放思想,为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观管理—行业协会自律管理—企业自主管理的经济管理新体制发挥重要推动作用。

第四条 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、法规,邯郸市工业经济联合会(邯郸市经济团体联合会)可同市内外、省内外及国内外相应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经济、科技、人才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和其它文件。

 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 

第五条  邯郸市工业经济联合会(邯郸市经济团体联合会)的业务范围:

一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加强和完善对会员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,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活动,保证协会组织的社会主义方向。

二、履行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。负责行业协会筹备申请、成立登记、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检初审;负责行业协会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;监督管理行业协会的财务、资产、人事管理工作和对外交往、接受捐赠等活动;监督、指导行业协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,依据章程开展活动;协助市民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的违法违规行为;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的财产清算事宜。

三、对全市性经济类相关行业和企业发展战略、体制创新、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从宏观和微观、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,为市委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建议,为行业、企业经济发展提供咨询、信息和研究成果等方面的服务。

四、研究行业协会建设和加强自律性行业管理等政策问题,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和服务,推进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育、发展;参与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发展规划、行业协会有关法规的调研、起草、论证等工作;指导县(市、区)工经联(经团联)和全市性行业协会开展工作,交流经验,沟通信息,加强行业自律,促进行业发展。

五、指导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帮助企业做好反倾销、反垄断、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、应诉、调查等相关工作。

六、反映会员要求,协调会员关系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
七、开展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,编辑出版经济类刊物,培训经济管理人才。

八、发展与境内外社会经济团体的联系,促进地区、行业、企业间开展多种形式经济协作与交流,为企业加强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服务。

九、参与全市经济领域的重大活动。

十、承担市委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和交办的任务。

 

 第三章  会   员

 

第六条  邯郸市工业经济联合会(邯郸市经济团体联合会)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。

第七条  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、工业经济研究团体、企业、县级工经联(经团联)、大中专院校及科研单位,承认、拥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,经理事会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
第八条  从事经济工作有一定的经验,从事经济理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士,承认、拥护本会章程并提出书面申请,经理事会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,参加本会活动。

第九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㈠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㈡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;

㈢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㈣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
㈤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㈠遵守本会的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

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㈢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;

㈣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;

㈤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 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

第十一条 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
㈡选举或罢免理事;

㈢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㈣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任务和重大问题,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;

㈤制定会费标准;

㈥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二条 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三条 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逾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。但逾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四条 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。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。

理事会的职权是:

㈠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㈡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㈢审定本会的工作计划,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;

㈣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
㈤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;

㈥审查接纳新会员,决定增补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;

㈦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㈧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
㈨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五条  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 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
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,所作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为邯郸市工业经济联合会(邯郸市经济团体联合会)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,常务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。其职权是:

㈠执行理事会的决定;

㈡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本会工作计划;

㈢审议常务理事的变更事宜;

㈣讨论并决定本会重要工作。

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十八条  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在会长主持下,由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,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,研究和处理本会重要工作。经理事会授权,会长办公会议可负责增补理事和审批新会员,并报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。

第十九条  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㈠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㈢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,最高任职年龄按市委领导干部任免统一规定执行;

㈣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条 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一条  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,行使下列职权:

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;

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;

㈢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重大活动;

㈣处理本会其它重要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  邯郸市工业经济联合会(邯郸市经济团体联合会)依据邯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编制设立结构合理、精干高效的秘书处,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,在会长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
 

第五章  经    费

 

第二十三条   本会经费来源:

㈠财政拨款;

㈡会费;

㈢社会捐赠;

㈣利息;

㈤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:

㈠经费的收入和使用必须符合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

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;

㈢财务收支情况要向理事会报告。

 

第六章  附     则

 

第二十五条  本章程自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
第二十六条 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